国务院批复《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6—2030年)》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10-08开开财税导读: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6—2030年)》,明确实施六项行动,到2030年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重点领域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各省区市要将残疾预防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批复与文件信息
国务院就《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6—2030年)》作出批复(国函〔2026〕105号),原则同意该行动计划,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批复同时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残疾预防工作作为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与六项行动
批复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关口前移、早期干预,强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理念,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目标,《行动计划》将通过实施残疾预防科普行动、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源头防控行动、疾病致残全链条防控行动、伤害致残重点领域防控行动、康复服务提升行动、残疾预防赋能提质增效行动等六项行动,到2030年实现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显著增强,重点领域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部门分工与监测评估
批复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开开财税提示
从事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养老托育等服务领域的企业和机构,可关注“十五五”时期残疾预防与康复服务相关的财政、土地等要素保障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税收优惠等事项,均涉及财税实务。建议相关主体结合自身用工与经营情况,提前做好测算与合规安排,具体口径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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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2026-10-08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10/content_70827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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