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应用指南及电力等9项行业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10-05开开财税导读: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财办会〔2026〕34号函件,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的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
一、此次征求意见的是气候准则的应用指南
根据函件,为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特定行业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依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财会〔2025〕34号,简称气候准则),研究起草了气候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的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二、反馈渠道与截止时间
函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等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联系电话为010-68553925、68553016,电子邮箱为zhidusanchu@mof.gov.cn,通讯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
三、对企业的意义
可持续披露准则(常被归入ESG披露范畴)过去更多是自愿披露,如今正在向规范化、体系化推进。本次面向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的应用指南,意味着相关行业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会更具体。相关行业企业可提前梳理温室气体排放、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等基础数据,完善内部统计与内控流程,为后续衔接正式发布的要求做好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示的是征求意见稿,还不是最终稿。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可在10月26日前,通过上述渠道反馈意见。
开开财税提示:可持续披露属于企业管理与信息披露范畴,与财务核算、涉税事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涉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如有披露与内控需求,建议提前规划数据口径与责任分工;如需协助梳理账务、成本与税务口径,可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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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日期:2026-09-30
官方原文: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609/t20260929_39983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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