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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获附条件批准:我国广告业首例经营者集中附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10-11

开开财税导读: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这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体现反垄断执法向重要民生服务领域延伸。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依法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和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

六项承诺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两家各自对应城市的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拒绝交易、不得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放弃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相关权利,新签或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承诺方案可有效减少集中导致的竞争影响,能够保障下游广告主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于10月9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案。

对经营者而言,这也是一则提醒: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应当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并在审查中主动提交可执行、可监督的承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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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26-10-10

官方原文: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e4f023977f3d47eb8d910a9cfa9b73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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