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公布: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会计资料提供、整改责任与罚则均有明确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9-24开开财税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47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1997年以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对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系统完善,与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管理直接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6年9月19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审计的定义与被审计单位范围
第三条明确,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第四条、第五条分别界定了“财政收支”(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和“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等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二、监督贯通协同与信息化
第七条要求审计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第八条明确国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鼓励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三、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提供义务(会计人员重点关注)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规定资料。第三十五条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查询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审计事项相关存款的程序作出规定: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发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四、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换言之,企业年报审计、内部审计的成果并非“终点”,在审计机关核查时仍需与会计凭证、账簿保持一致。
五、审计程序与整改责任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四十五条: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应当上缴的款项,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六、法律责任(罚则要点)
第五十三条: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形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第五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救济途径与施行时间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开开财税提示:对企业和财务人员而言,这次修订最需要记住的是三点——一是审计要求的会计资料已明确包含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且由单位负责人书面承诺真实性、完整性,台账与系统数据必须“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二是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结果都可能被审计机关核查,第三方审计不能替代会计基础工作;三是不配合、不整改、虚假整改都有明确罚则,自查发现问题及早整改比事后解释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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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2026-09-24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9/content_70819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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