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公布: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事项可就近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时废止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9-11开开财税导读:《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846号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性质、设立、职责、执法规范与保障等作出规定。
一、性质与设立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领导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经济区域设立,其设立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七项主要职责(第五条)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二)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以及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价格、计量等领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主体等的合法权益;(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六)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七)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职责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前款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告。
三、执法规范与政务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辖区内经营主体、消费者的沟通,公开办事制度,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联合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
四、人员、保障与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监督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标识,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着装。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所、队、站等其他派出机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对经营主体的实务提示(开开财税梳理)
一是自202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相关事项”明确列入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就近办理登记的渠道更清晰,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前可先向属地市场监管所确认受理范围。二是条例强调“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处理将更强调规范化,企业可留意属地执法公示与办事制度。三是条例废止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涉及市场监管所职责依据的表述应相应更新,企业在准备材料、引用法规时注意新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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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令第846号)|发布日期:2026-09-11
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9/content_7080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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