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发文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内销补税口径、对外修理修配适用出口退(免)税
录入编辑:开开财税 | 发布时间:2026-08-19开开财税导读: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在财税金融支持方面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税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维修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
(一)航空维修企业开展航空保税维修产品清单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航空维修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航空维修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或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上述企业委托开展航空维修业务的企业。
二、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二)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保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维修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提升出口信保承保积极性和服务质效,支持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
三、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
(五)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可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维修后产品及旧件、坏件等全部复运至原委托企业。
(六)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在检测维修并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无需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置,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航空维修企业承接来自国内的航空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境内区外再次开展租赁服务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只办理一次进口许可。
四、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
(八)鼓励在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中提高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使用比重,支持企业对技术成熟环节全部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十二)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ERP),实现对业务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可追溯。航空保税维修过程中具备内销条件的货物,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不得内销。航空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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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载)|发布日期:2026-08-19
官方原文: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6/8/19/art_23636_13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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